2020年1月起生效的新政新规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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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起生效的新政新规有这些!

2024-02-06 新闻资讯

  2020年马上就要来临,1月起,有一批新政新规将真正开始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内实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规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导则和通函等。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最大限度地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5.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9.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别的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来更新信息。

  12.供油单位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制定的现场监督管理指南对国际航行船舶和供油单位的供油船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处理;对于供油单位所供应的燃油超标的,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样化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前实施MARPOL附则VI中燃油样品验证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随后生效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订案的规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标。

  1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情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对船舶予以处罚,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航运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新规的实施效果。各供油单位要积极获取燃油资源,保障我国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应能力。

  (二)加强监管,注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方案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要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单位要充分的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方式,宣传实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实际的要求,加大经验交流推广和违法案例警示力度,为工作开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12月10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4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根据协议,自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高4%;自2021年1月1日起,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增加1美元;增加远洋船员工伤赔付额度。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相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强制检验应当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试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条 进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强制检验,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经检验符合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远洋渔业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检验技术要求的,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是指与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相关的,涉及航行安全、作业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和检验规程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要求,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三)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开工前,应当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制造厂商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为渔业船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修、检测结果负责。

  (二)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者不遵守渔业船舶技术规范的;

  (三)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对渔业船舶进行维修的;

  (四)用于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予以再复验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四)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开工前未进行开工条件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的;

  (五)未对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的;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第四十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9月2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部海事局组织对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库(含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评估)进行了更新,对船员考试系统进行了优化。更新后的题库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船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题库不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知》

  为促进海船船员考试更加科学、合理,适应航运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海船船员适任能力,根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要求,我局组织对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库(含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评估)进行了更新,对船员考试系统进行了优化。更新后的题库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船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题库不再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版考试题库范围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8〕968号)中要求的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的考试项目;新版系统应用范围为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并通过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海船船员考试。

  1.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新版系统和原版系统中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的安装工作,同时清除旧题库;于2019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各直属局及其辖区内由我局公布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安装新版系统。具体安装时间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与各直属海事局商定。

  2.请各直属海事局在新版系统安装之前按照《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组织检查考场的软件环境、硬件设备、网络环境,包括整个网络内的服务器、教师机、考生机,升级操作系统和软件,安装最新补丁,做好新版系统安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安装新版系统的社会考场除应满足《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外,还应至少配备一台连接监考机的高清摄像头。

  1.由开发单位组织新版系统使用的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培训地点另行通知。在新版系统安装过程中,同时开展现场培训,每个直属局至少安排三人,对系统操作使用和应急等进行全面的培训。

  2.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新版系统使用前,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训练,熟练掌握新版系统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新版系统安装完毕后,各局应按照操作流程组织对新装系统各环节功能进行全面测试,确保新版系统启用后的正常使用。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按照新版系统的使用要求,修改相应考试工作程序,完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考试公平、有序开展。

  新版系统分在线考试和离线考试两种使用模式。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自有考场应采取在线考试模式,通过连接海事内网,由系统自动完成考生登录、试卷下载到成绩回传等整个流程,期间不得使用任何外接数据传输介质;无海事内网的社会考场采用离线考试模式,通过使用加密数据存储盘完成考试专用服务器与考场间试题包及考试结果的传输。

  涉及下载船员考试数据的服务器应专用。暂无专用服务器的可用计算机临时替代,但应保证专机专用。服务器或者计算机首次使用前需将IP、MAC等地址报告我局,由我局通知开通使用权限。IP、MAC等地址变更的,各直属局应及时报告我局。

  在线考试模式下,监考人员可提前将试题包加载至考试专用服务器或考试时由考生登录自行触发试题下载,考试期间考生机网络自动中断隔离,考生交卷网络自动恢复并回传考生答题结果,不得使用任何外接数据传输介质下载试题;离线考试模式下,通过连接海事内网的考试专用服务器或专用计算机下载试题包,由加密数据存储盘传导至考场服务器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通过加密数据存储盘导出考试结果并通过系统回传。

  开考前,应首先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对考生身份进行验证,验证通过方可开始考试;对未能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采用身份验证等替代方式验证。在已完成考试设施、设备改造的直属局考场,应优先采取人脸识别模式开考。

  考试结束后,主考人员应检查考试系统中试题包是否已及时删除;采用离线考试的试题包应当在考试计划安排的考场使用,不得重复下载和导出,如遇特殊原因需再次下载或导出操作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我局批准后实施。

  理论考试主观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会话部分)等主观类试题需要采用人工评判的,应在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自有考场进行。评判结束后,及时通过系统自动回传评判成绩。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考试加密狗、加密数据存储盘和考试专用计算机等考试设施、设备;考试用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得随意安装与考试无关的软件,不得外接除加密数据存储盘之外的存储或者传输介质,确保软件环境和网络环境安全。

  (一)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可继续使用原考试系统,但应采用新版题库开展海船船员考试;对已完成设施、设备改造的直属海事局,可按本通知要求试运行新版系统开展海船船员考试工作。

  (二)新版系统启用后,原考试系统(包括过渡期内安装的新版题库)不再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我局批准,原考试系统(包括过渡期内安装的新版题库)可作为应急备用方式启用。

  (一)扎实稳妥做好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系统切换要求对系统切换过程中各个环节、各项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尽可能减少系统切换对业务办理的影响,并做好辖区内的宣传工作。

  (二)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保障新版系统的顺利运行。

  (三)做好新系统上线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有考试业务和权限的直属局和分支局)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设施设备和考试流程的安全管理,保证考试安全、顺畅、公正、便民。

  为了引导业界积极使用新的绿色生态技术,助力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中国船级社(CCS)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了《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20)。此版规范是在《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18)的基础上,基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行编制。该规范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1)由原来的5章调整为7章,增加了“清洁能源应用”和“船舶有害物质控制”章节。

  基于内河航运绿色生态发展新理念,并综合考虑我国长江、珠江等不同水系的航道、基础设施、技术发展等特点,改变现有的碳排放指标、硫排放指标、油污染排放指标等分离的单一防污染指标,建立涵盖船舶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及绿色技术应用、温室气体及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环境友好的不同时水系的绿色生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通过对指标性质、指标的唯一性、以及指标衡量标准的可获取性、可操作性等,筛选出了可纳入《内河绿色船舶规范》的指标。

  《内河绿色船舶规范》(2018)是确定性规范标准,即绿色船舶各等级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是确定的,船舶需满足各等级的所有标准才可取得绿色船舶附加标志;而此次规范升级,采用的是船舶评分制,即绿色船舶各等级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是不确定的,船东或设计单位可根据船舶类型及船舶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满足绿色指标技术方面的要求,只要船舶最终得分达到相应绿色船舶等级的分数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

  为鼓励清洁能源在内河船舶的应用,此次换版特增加“清洁能源应用”章节,研究提出了LNG动力船、混合动力船、纯电池推进船舶其清洁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船舶可获得的分值;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清洁能源应用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清洁能源应用为附加分值项,即船舶采用清洁能源后,可提高船舶获得更高等级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可能性。

  鉴于目前内河船舶混合动力推进方式的日趋成熟及推广应用,在综合研究混合动力船舶推进型式特性的基础上在附录1增加了混合动力船舶的EEDI计算方式,以便满足市场需求。

  考虑内河船舶开展水池实验的经费及资源难题,特研究开发了《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预报评估软件》,可用于常规主流船型的EEDI预报和评估。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秩序,促进航行安全,我局决定对《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部分航路予以调整。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碛矶港#1白浮上1000米与碛矶港#1红浮上1000米连线至涨渡湖湖口闸与泥矶过河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二)沙洲缓流#3白浮与沙洲#1塔型侧面岸标连线塔型侧面岸标连线日起, 船舶航经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有新规定!

  日前,广东省省长马兴瑞签署第2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8〕555号)同时废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项强制性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OLAS第III/3和III/20条修正案规定,必须对救生艇和救生船、下水装置和释放装置进行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大修和修理。

  这个规定旨在防止事故发生,救生艇需要一个统一的授权、资质和认证要求。其目的是确保海员确信他们可以完全依赖他们所掌握的救生船,救生船应符合适用的SOLAS要求。

  《SOLAS关于分舱和稳性的第II-1章的一系列修正案开始生效,除其他外,对《客船分舱要求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增加客船的安全性,并对有关向船长提供稳性信息的条例进行了修订。

  这些修正案是在对SOLAS第II-1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拟订的,特别着重于新的客船。该审查考虑了对2012年歌诗达协和号事故调查的建议。

  所有载运超过36名乘客的新客船在设计过程早期进行疏散分析的要求开始生效。

  SOLAS第II-2/13条的修订将疏散分析的要求扩展到所有客船,而不单单是滚装船。分析应该用于识别和消除,只要可行,拥堵过程中可能会放弃正常运动的乘客和机组人员逃生路线。此外,还应利用分析来证明,逃生安排有充足的灵活性,某些逃生路线、集合站、登船站或救生船有可能因伤亡而无法使用。

  SOLAS第IV章和一些附录的修正案规定为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安装“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在此之前,条例规定了Inmarsat设备。

  •修订SOLAS第III/3和III/20条,强制要求对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来维护、全方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

  •修订SOLAS第II-2/13条,将疏散分析的要求扩展到所有客船,而不单单是滚装船。(还批准了关于新船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相关修订指南)。

  •对《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第8章进行了修订,内容涉及防止喷头内部腐蚀和洒水系统堵塞,并在FSS Code中加入了新的第17章,对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做出了强制要求。

  •关于噪音防护的SOLAS II-1/3-12的修订;关于消防的第II-2/1和II-2/10条,以及关于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Code)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第XI-1/2-1号条的修正案。

  •修订《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范》(IS code),涉及从事锚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起吊和拖航作业的船舶,包括护航拖航。

  •修订《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范》(FSS Code),在计算楼梯宽度时,明确了人员在公共空间的分布。

  •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的修订,将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第II-2章中的要求相协调。

  •SOLAS第II-1章关于分舱和破舱稳性的一系列修正案。修正案是在对第II-1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制定的,特别集中于新的客船。与此同时,MSC通过了SOLAS第II-1章分舱和破舱稳性的修订注释和关于客船航行期间可能打开的水密门的修订指南。

  •有关车辆运输船定义的SOLAS 第II-2/3.56条款修正案,并通过了有关其货舱消防安全要求的SOLAS第II-2/20.2条新规则。该货舱所包含车辆分为在其油箱内具有燃料供其自身推进的车辆、特别是在货舱内不使用其自身推力的车辆。

  • SOLAS第II-2/9.4.1.3条修正案,明确载客量不超过36人的客船和载客量超过60人(但不超过240人)的特殊用途船的窗户防火完整性要求。

  •修订SOLAS关于客船破损控制演习的第III/1.4、III/30和III/37条,要求从2020年起在所有客船上进行此类演习。

  •SOLAS第II-1/1和II-1/8-1的修订,关于现有客船浸水情况下对船长提供电脑化稳性支持事宜。

  • SOLAS第IV章和该公约附则的附录修正案,其以“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所涉事项替代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涉及事宜、以及有关1994 年和2000年高速船规则(1994和2000HSC规则)的相应修正案。

  •有关更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第39-18版)的修正案用以符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最新建议。

  •有关《国际防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 FTP Code)附则3的修正案,其涉及用于客船和高速船的防火材料和所要求的批准试验方法。

  •有关适装证书标准格式的修正案,按照《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EGC Code)、以及《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Code),阐明了拟向船舶提供关于批准的装载和稳性手册/小册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