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普法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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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普法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新旧对照

2023-12-30 课程中心
  • 产品概述

  为方便广大内河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及执法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新修订情况,韶关海事局制作了2016版、2021版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供学习使用。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以下简称《15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5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资格要求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其他《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并向社会公布。

  《10规则》适任证书遗失或污损补发,申请人应按照《15 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发证机构应使用《15规则》空白证书进行补发,补发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

  第六条 已取得《10规则》适任证书,并按照《15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签发《15规则》适任证书的,应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

  第五条 按照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0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接着使用,其所适用的职务、船舶吨位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按证书记载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已取得《10规则》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按照《15规则》相关规定直接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或类别晋升,对合乎条件的,发证机构应签发相应的《15规则》适任证书。

  按照本条第一款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或类别晋升的, 可消除原《适任证书》吨位或主机功率限制。

  (一)重新签发、遗失补发、损坏补发等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

  (二)《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接着使用,其所适用的职务资格、船舶吨位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按证书记载的要求执行;申请重新签发《适任证书》的,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的对应关系见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

  (三)申请《适任证书》职务资格或类别晋升,可消除原《适任证书》吨位或主机功率限制;持有吨位受限的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取消吨位限制,须参加三类驾驶员适任考试。

  第八条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10规则》的要求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真实的操作考试),并满足相应《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视为已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可申请签发《15规则》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对于2016年5月1日前仍有部分科目没有通过相应适任考试的,按照《15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补考;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并满足《15规则》相应《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类别职务的《15规则》适任证书。

  至2016年5月1日,未通过《轮机基础》科目考试的, 可免于该科目的补考。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在《内河考试发证规则》施行前取得《适任证书》的,按《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考试。

  在2016年5月1日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考试不合格的,按现行的理论科目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真实的操作考试规范》(海船员〔2020〕267号)规定的真实的操作考试项目相对应进行补考;无对应科目及项目的不需补考。

  第十一条 持有二类《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通过类别晋升考试,申请相应一类《适任证书》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30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及所有内河拖轮”。

  第五条 持有二类《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通过类别晋升考试,申请相应一类《适任证书》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总吨位3000以下内河船舶及所有内河拖轮”。

  第十二条满足《15规则》第十四条要求通过相应真实的操作考试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六条 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四条要求通过相应实际操作考试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十三条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与内河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合并进行;如合并进行考试,则只收取一次实际操作考试费用。

  第七条 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与内河一类船员职务资格晋升或类别晋升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合并进行,且只收取一次实际操作考试费用。

  第十四条 具有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年,或按照《15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驾驶类专业毕业生具有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的,在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考试时,可同时申请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考试通过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八条 具有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年,或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驾驶类专业毕业生具有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的,在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考试时,可同时申请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考试通过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十五条 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在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在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第九条 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总吨位3000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第十六条 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不满足《15规则》第十六条证书重新签发条件的,可申请与其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的低类别或低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十条 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不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证书重新签发要求的类别、职务资格、任职时间条件的,可申请与其实际所担任船上职务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的能够很好的满足第十六条要求的低类别或低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在申请低类别或低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时,原持有高类别和高职务资格《适任证书》的,等同视为持有所有低于原适任证书所载类别和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无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的任职限制,在《适任证书》“职务资格” 栏内应填写“普通船员”。

  第十二条 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础信息表》( 见附件2 )。

  第十三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原签发单位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发证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签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已取得船员服务簿但尚且还没有取得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向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样式及内河船员身体条件要求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复转军人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及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满足《15规则》规定的要求,并参加相应科目的适任考试(各类别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见附件7、8、9)。

  具备《15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复转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其取得的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可等同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内河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满足《15规则》规定的要求,并参加相应科目的适任考试(详见附件10)。

  第十五条 海船船员、复转军人、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内河引航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要求,相关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对照及考试科目要求见附件3、4、5、6。

  具备《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其取得的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或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换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自《15规则》生效之日起,不再签发“不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适任证书》;已持有该《适任证书》,并从事航海教学和培训、航运企事业管理或者海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适任证书》到期前,在相应类别内河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参加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实际操作考试并合格,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取消限制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截止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拥有相对应类别、职务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

  (三)具有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有效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拥有相对应类别、职务资格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

  (三)具有最近1年内符合附件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或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补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当前时间, 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八条 补发《适任证书》的,按其实际签发时间签发,有效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日期一致。

  第十九条 《内河考试发证规则》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从未取得过船员服务簿或任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一)长江水系: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其中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间航线签注节点为:重庆、万州、宜昌、城陵矶、武汉、九江、芜湖、南京、上海,航线签注方式为以上任意两点之间航线;长江干线重庆以上航线根据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签注航线;

  (三)黑龙江水系:签注航线名称,如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嫩江等;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起讫点根据实际操作考试情况做确定;

  (四)其他:由各省级海事局明确签注水域名称和方式, 如“某航段”、“某省内河”、“某港”、“某水库”,对渡运船舶的航线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来进行签注。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的航区(线)签注不因其类别、职务资格的改变而失效。

  (一)对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一类、二类和三类适任考试的内河船舶船员,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应表述为:除长江干线、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及内河J级航区(线)之外的全国内河水域。

  (二)长江水系: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其中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间航线签注节点为:重庆、万州、宜昌、城陵矶、武汉、九江、芜湖、南京、上海,航线签注方式为以上任意两点之间航线;长江干线重庆以上航区(线),根据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签注航区(线)。

  (四)黑龙江水系:签注航区(线)名称,如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嫩江等;签注航区(线)名称和起讫点,起讫点根据实际操作考试情况做确定。

  (五)其他:由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明确签注水域名称和方式,如“某航段”“某省内河”“某港”“某水库” ,对渡运船舶的航线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来进行签注。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水域航线不需另行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水域航线无需另行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结合实际需要单独签注的航区(线)。

  第三十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长江水系、珠江水系和黑龙江水系一类、二类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统称“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

  第三十三条 按照《10规则》考试大纲开展培训考试的三类适任证书,可直接换发相应的《15规则》全国统考适任证书。

  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况的,由各省级海事局根据本辖区情况明确相关换发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真实的情况,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适任大纲,自行组织适任考试。

  对按照本条第一款参加考试的船员,应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真实的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其完成相关的培训后,自行组织适任考试。

  对按照本条前款参加考试的船员,应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

  第四条 各省级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特点,制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对按照本条第一款适任大纲参加考试的船员,应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中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XX吨位以下船舶”。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特点,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应在《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中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总吨位xx以下船舶”。

  第三十五条 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的《15规则》适任证书以及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10规则》适任证书,均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珠江水系和黑龙江水系的船舶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的《内河考试发证规则》适任证书以及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以下简称《10规则》)适任证书,不能在超区域的船舶上使用。

  对于“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持有人不得超出相应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申请延伸航线,各发证机构也不得签发超出本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范围的航区(线)证书。

  第三十六条 “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1年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适任证书统考的,可申请相应的全国统考《适任证书》,原有“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线)证书继续有效。

  取得全国统考《适任证书》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用于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晋升。

  第二十五条 “非全国统考” 《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1年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原“非全国统考”带有航区(线)的《适任证书》继续有效。

  取得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用于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晋升。

  第三十七条 按照《15规则》第二十三条被吊销《适任证书》2年后申请《适任证书》的,除提交《15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成绩合格后发证机关签发与原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被吊销《适任证书》2年后申请《适任证书》的,除提交《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与其原《适任证书》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第三十八条 自《15规则》生效之日起,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发证的技术档案由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船员技术档案不再进行转移。

  第三十九条 在内河非机动船上从事本船管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客驳以及油趸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从事本船管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客驳、油趸及液化气加注站等特殊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申请适任考试初考。

  参加《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船员可随意选择有权限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内河船舶船员应向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的申请适任考试初考。

  参加《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内河船舶船员可向有相应权限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但真实的操作考试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培训机构、服务机构代理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申请或同时向一个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第二十九条 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船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见附件9),不得同时向多个重复报名考试;通过网上报名考试的免于提交纸质报名表。

  第十九条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第三十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见附件10)。

  第二十条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资格、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员应按照《15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来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真实的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船员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设置见附件11)。各理论考试科目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 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合格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时按照考试项目单个进行补考。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实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所使用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申请的适任证书类别;采用模拟器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时,其模拟器性能和参数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要求。

  船员申请的延伸航区(线)范围应选择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典型航段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航段选择应有代表性和覆盖性。

  船员同时申请职务资格晋升和延伸航区(线)适任考试时,其真实的操作考试可合并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官和评估员应完成《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见附件12)。

  第三十四条 适任考试成绩超过《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效期,但满足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岗位适任培训和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可重新申请适任考试,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并且开展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专家评估后,《内河考试发证规则》 第三十六条所指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的成绩,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第三十六条 船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制作要求(见附件13)。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5规则》生效之日起实施。原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0〕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海船员〔2010〕348号)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同时废止。

  4.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5.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6.内河引航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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