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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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2023-12-01 课程中心
  • 产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真实的操作考试: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拥有相对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一定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相关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别的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相关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六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最重要的包含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真实的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二条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真实的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