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非自航船只船员适任证书问答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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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非自航船只船员适任证书问答八则

2024-04-17 课程中心
  • 产品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只船员考试、发证办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

  经过三副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公司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只的船员进行的专业技术考试,可请求签发三副证书。

  (其间“专业技术考试”是指由公司安排的,旨在确认请求人水上水下施作业业技术和办理能力的考试。“公司”应为中心办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只船员考试、发证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

  完结两年及以上帆海作业教育者,经公司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只的船员进行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只完结12个月船上见习,可请求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践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直接请求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只船员考试、发证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实践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经公司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只的船员进行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可直接请求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有用期到期前6个月内,证书持有人或其地点公司应向海事办理机构请求证书再有用签注。逾期请求证书再有用签注者,应从头请求参与并经过资格考试。

  请求《适任证书》再有用签注者,应在最近5年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12个月,安全记载杰出。(其间“安全记载杰出”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产生负有直接职责的大事端及以上等级的事端。)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只品种、等级按公司专业技术考试对应的船只品种、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产生改变,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必定的专业技术考试并供给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只船员考试、发证办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三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如需调往海上非自航船只作业,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并经公司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只的船员进行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可请求签发相应职务或较低职务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损坏、丢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陈述,并可请求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用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用期到日期相同。

  被依法撤消《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撤消之日起2年后,可向本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海事办理机构请求较原职务低一级的适任证书。

  海事办理机构根据适任证书被撤消的原因,可对请求人采纳以下一种或几种办法后签发适任证书:(一)参与训练;(二)经过技术考试;(三)经过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