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延伸《台湾居民登陆证》有用期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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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延伸《台湾居民登陆证》有用期至5年

2024-04-15 课程中心
  • 产品概述

  记者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得悉,新修订的《福建省滨海边防治安办理法令》于8月1日起实施。新法令延伸《台湾居民登陆证》有用期至5年,便当台湾船只在福建滨海停靠。

  新法令规则,台湾船只抵达福建省台湾船只停靠点后,船只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向停靠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分请求处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的,经挂号后不再处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新法令放宽了《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用期,将旧法令中规则的逐航次请求,调整为5年有用,并可屡次挂号,但每次挂号的有用期限不允许超出台湾船只本航次停靠期限。

  法令还规则,台湾船只进入停靠点后,应及时提交船只证书、船员证书以及其他有用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刻,承受公安边防部分监护和办理。离港前,应向停靠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分提出请求,并按规则办结相关手续。

  据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林传灿介绍,福建省现在有台湾船只停靠点35个,散布在福州、泉州、漳州等滨海地区,新法令延伸《台湾居民证》有用期,意在简化签证手续,标准台湾船只停靠点办理,逐渐加强闽台协作沟通。

  1999年6月,《福建省滨海船只边防治安办理法令》公布实施。(记者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