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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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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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依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企业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海员外派机构应该依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要对外派海员做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做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第三十七条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联的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及机构概况,以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第四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外派海员未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海员外派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