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海船船员船上训练作业有关事宜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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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海船船员船上训练作业有关事宜的告诉

2024-01-12 行业资讯

  为做好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训练处理规矩》(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的宣贯作业,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训练处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的有用施行,处理船员反映的“船上见习难”等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则的宣贯作业。各单位理应当赶快安排辖区航运公司和船员外派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训练处理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训练处理办法》内容做会集宣贯和解读。要对展开船上训练的积极意义进行宣扬,使航运公司和船员外派组织进一步了解应当承当的职责和处理要求。

  二、进一步做好展开船上训练的辅导和服务作业。各单位要逐步提高自动服务认识,鼓舞辖区航运公司和船员外派组织积极展开船上训练作业,仔细辅导和帮忙其在船员处理系统维护相关信息,并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便利展开船上训练的航运公司、外派组织报送有关信息,赶快完结船员船上见习信息的网上报送,便利船员上船见习。

  三、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训练作业,树立相关处理制度和作业台账,不得以未报送船上见习信息为由阻碍船员按规则正常上船任职。

  四、 2020年1月20日前,在中国籍滨海飞行船只上见习的船员,因航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训练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导致其在船员处理信息系统中无船上见习信息的,船员可凭船上见习记载薄和其他相关资料,向担任其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地点辖区海事处理组织请求处理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中船上见习记载薄须经担任其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出具相关判定定见。如其船上见习由2家以上航运公司担任完结的,船员应到最终担任完结其见习的航运公司地点辖区海事处理组织请求处理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五、 关于仅展开滨海三等船员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持滨海三等船长、轮机长证书者可视为处理级船员担任公司训练师,公司训练师的其他处理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