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船只一般船员专业根底练习考试发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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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船只一般船员专业根底练习考试发证方法

2024-04-01 行业资讯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进步渔业船只船员的技术水平,保证渔业船只和海上人员生命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 渔业船只一般船员实施持证上岗准则。各类渔业船只一般船员应当通过专业根底练习,凡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只的船员必定要通过专业根底练习(简称根底练习),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只船员专业根底练习合格证(以下简称根底练习合格证)。根底练习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只上作业的资历凭据,未持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只上作业。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根底练习系指对船员进行的海洋与气候知识、帆海粗心、轮机粗心、水手工艺、海上求生、船只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作、海洋防污、海损事端紧迫处理等十项内容的根底理论学习和实在的操作练习。

  第五条 农业部是渔业一般船员持证上岗准则的主管机关,担任拟定有关方针、查核纲要、证书格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担任协谐和查看本海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船员专业根底练习的查核作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一般船员根底练习的查核发证机关(简称考试发证机关),担任本辖区一般船员专业根底练习查核发证作业。

  第六条 渔业船员专业根底练习训练单位理应当具有必定的场所、教育设备和相应的教师队伍,并按照查核纲要进行训练。

  第七条 请求《渔业船只一般船员专业练习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查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自己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请求表(见附件一)。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查看的渔业船员体魄查看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 根底练习合格证有用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有用期满最终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请求换发证书,请求换证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送下列资料:

  第十三条 渔业船只一般船员持证上岗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方法收效之日起,凡请求职务船员考试者有必要持有根底练习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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