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课程中心 > 海员考试

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发布

2023-12-06 海员考试
  • 产品概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着力推进航运公司差异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管资 源,提升航运公司精细化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结合辖区航运公司现状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危险性、重要性、敏感性,区 分为一类公司(重点监管公司)和二类公司( 一般监管公司) 。将从 事客运或危化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定为一类公司,仅从事散货、干货等普通货物或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定为二类公司。

  第五条 根据航运公司及其船舶事故险情、安检滞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将航运公司评定为 A 级(好)、B 级(一般)、C 级(差)三个等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一类公司持《符合证明》3 年及以上;二类公司持《符合证明》2 年及以上。

  (二)公司管理船舶近 3 年未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一般等级(小)事故除外。

  (三)一类公司近 3 个年度、二类公司近 2 个年度公司审核的不 符合相关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低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平均数的 80%,且公司及管理船舶审核未开具严重及以上不符合规定情况。

  (四)一类公司近 2 年所管理船舶未被安检滞留,二类公司近 2 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安检被滞留艘次低于公司船舶总数的 10%,且船舶滞留总数未超过 3 艘,同一艘船舶连续 12 个月内未被船舶安检滞留 2 次。

  (五)近 2 年公司及所管理船舶未发生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 内河船舶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

  (七)上年度公司未发生同一 岗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2 次及以上的情况。

  (八)上年度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瞒报、漏报水上交通事故、安检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

  (九)上年度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一)一类公司近 3 年、二类公司近 2 年所管理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二)上年度一类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 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不含一般等级(小)事故;上年度二类公司所 管理船舶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或管理 50 艘以下船舶发生 2 起及以上、管理 50 艘及以上 船舶发生 3 起及以上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不含一般等级(小)事故。

  (三)上年度公司主要岸基管理人员跨航运公司或在船上兼职,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上年度公司审核开具 2 项及以上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或 1 项及以上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或公司所属 2 艘及以上船舶因审核不通过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六)上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检被滞留数超过公司船舶总数的20%,且 3 艘次以上。

  (七)上年度发生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故意非法排污、超载、 内河船舶涉海运输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船舶艘次超过船舶总数 10%且 2 艘次及以上;

  (八)上年度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公司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九)上年度公司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滞留、违反法律处罚、体系内船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次数超过 3 次以上,或在航运公司分类分级自评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

  第八条 公司评定等级既不属于 A 级公司也不属于 C 级公司的,公司评定为 B 级。

  第九条 各分支海事局每年 1 月 25 日前组织航运公司填写《航运 公司分类分级自评表》(附件 1),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查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分类分级评定意见。

  各分支海事局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填写《航运公司分类分级汇总表》(附件 2)报长江海事局。

  第十条 长江海事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各分支海事局报送的航 运公司分类分级情况做审查,研究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长江海事局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对公示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长江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

  长江海事局收到航运公司复核申请后,应组织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修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港航等单位开展贷款、安全生产 责任险、航运经营、运力审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的信息。

  第十三条 A 级公司如出现不满足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取消 A 级公 司激发鼓励措施,A 级和 B 级公司如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采取 C 级公司针对性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级为 A 级的航运公司采取下列激发鼓励措施:(一)授予长江海事局年度“安全诚信公司 ”荣誉称号。

  (三)每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不超过 1 次。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数字化平台的,可通过远程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采取减小审核组规模、缩短审核时间的审核模式。

  (五)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数字化平台的,公司年度审核能采用远程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七)在符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办法》规定的 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 培训;在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

  (十)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 公司 ”,公司所管理船舶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舶 ”,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长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长 ”。

  (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采取扩大审核组规模、适当延长审核时间、选取代表船的审核模式。属一类公司的采取交叉审核。

  (八)公司所属船舶取消“安全诚信船舶 ”评选、所属船长取消“安全诚信船长 ”评选、危化品船取消评定为 A 级等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长 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暂行规定》(长海安全〔2022〕13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