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规!想去海上工作?这条你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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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规!想去海上工作?这条你得看!

2024-03-14 海员考试
  • 产品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大基建的高速推进,各类跨海大桥、海底电缆、海上风电、码头建造等水上水下工程都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对各类施工船舶、海上设施的需求庞大。

  然而,由于工程船和海上设施较为特殊,相信不少船员、船东和设施业主都对工程船的人员持证和船舶配员有着许多疑问。

  重点来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截止2022年9月1日,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都应取得《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这个《培训合格证明》是什么?怎么取得?不取得会怎样?借此节点,宁波海事来为大家全面捋捋工程船舶和海事设施的配员及持证要求。

  许多工程船上除了参与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通常还需要一些具备特殊设备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而无动力施工船、海上设施并不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很容易出现工作人员未经过任何有效安全培训的情况。

  如果工程船舶未做好配员工作,出现缺配、乱配员、人员未经有效安全培训等情形,如果出现水上紧急状况,船上人员因缺少相关专业相关知识技能,无法作出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此外,还会受到海事部门严厉的行政处罚。

  如浮吊船、测量船等具备自航能力的工程船舶。此类船舶需要严格按照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持有相应职务证书的船员。以浮吊船为例:船上的吊机操作员不仅需要持有吊机操作证书,还需要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还需要格外的注意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与连续航行时间的关系!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滞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目前,所有在有动力船舶上工作服务的船员,即使不参与航行和轮机值班,也需要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仅持有四小证的船员朋友,请赶紧申请换发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所有在航机动船舶,要严格按照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做配员。所有在船服务人员(包括厨工)都应持有有效、符合范围的船员适任证书!

  许多打桩船、挖泥船、驳船都是无动力的非机动船舶。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划重点!如果登记为船舶的,按照《海上非自航船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驾长(驳船上的负责人,即驳船驾长)应持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而其他船员都应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而如果是不登记为船舶的海上设施,其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基本培训”和“专业培训”两部分。

  “基本培训”的培训内容主要为消防、救生等技能,培训证明长期有效。“专业培训”的培训内容主要为避碰、信号与通信等技能,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的,免予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

  非自航船舶,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驾长应持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应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都应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请注意!在船人员数量,勿超过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中限定的救生设备最大满足人数。

  目前STCW公约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经过适任培训,但在其相关指南中建议: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具备避碰、信号、通信、设备管理和维修等能力。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该条款对船员和海上设施上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了规定。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接受消防、求生、救生、保安、环境保护等基本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还应该要依据岗位分工接受避碰、信号、通信、设备管理和维修等专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息、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规定:基本培训《培训合格证明》长期有效,专业培训《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5年。《培训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确保其雇佣的海上设施工作按照要求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相应工作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当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2022年9月1日起,海上设施作业单位应确保其海上设施的工作人员已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持有相应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9月1日来临在即,请各位工程船、海上设施的船员和船东朋友快快行动,查漏补缺,尽快到海事部门认证的培训机构参与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获得《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十六条规定:船舶或者海上设施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十七条规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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