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2020)修订内容解析来啦!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课程中心 > 船员考试

请注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2020)修订内容解析来啦!

2024-01-27 船员考试
  • 产品概述

  原标题:请注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2020)修订内容解析来啦!

  新修订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交通运送部2020年第11号令)将于2020年11月1日收效施行。新规矩有什么改变呢?请跟着小编来一同了解一下吧!

  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

  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

  “20规矩”附件《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训练、海上任职资格和适任考试要求》将三副、三管轮提升二副、二管轮的资格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

  船员在非运送船只上的海上服务资格仅可作为再有用资格,不再作为运送船只船长和司机职务提升要求的资格。

  由现在的适任证书有用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适任证书有用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有用期届满后3个月内。

  担任职务方面,在同一技能方面的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较低等级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用的任职资格 (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许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格可用于请求适任证书再有用 )。

  服务航区方面,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再有用的资格能够有部分是滨海船只服务资格,即“满意5年内12个月资格请求适任证书再有用的,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格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只上任职,其他能够在滨海船只上任职”。

  常识更新训练方面,关于满意适任证书再有用资格要求的,取消了常识更新训练要求;关于不满意适任证书再有用资格要求的,坚持模拟器训练、常识更新训练等要求不变。

  改变了原“11规矩”船员有必要在理论考试和评价悉数经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规矩,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须经过理论考试,关于是否经过评价没有约束。

  进一步清晰了参与适任考试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发布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对帆海类中专、两年制非学历教育和非帆海工科毕业生的训练和考试规矩作了以下调整:

  答应全日制帆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与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将帆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值勤水手、值勤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刻约束从“毕业或许毕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许毕业前12个月”。

  将全日制非帆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参与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训练的时刻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进一步清晰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请求供认签证要求,将“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作为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要求坚持一致。

  增加了海上公事船和小型海船 ( 未满100总吨或主推动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只 ) 船员在原有的训练和考试的基础上,经过补差训练和考试后,可获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与飞行值勤的船员”归入适任证书核发规模,将适任证书依照是否参与帆海与轮机值勤分为两个大类,并结合办理实践规矩了不同的有用期限。

  适任证书损坏或许丢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办理机构提交补发请求及本规矩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许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满意下列要求:适任证书丢失的,应当提交证书丢失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