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20规则”及实施办法中关于非运输船的相关条款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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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20规则”及实施办法中关于非运输船的相关条款及解析

2024-02-21 船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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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日生效的海船“20规则”对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签发条件进行了调整,在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员换证有一定变化,现针对非运输船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

  1.“20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2.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八)项:运输船系指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且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海上机动船舶。

  历年法规中对非运输船的定义都比较宽泛,但此次“20规则”及实施办法对非运输船的定义进行了精细化的阐述,部海事局在“20规则”宣贯会上也明确了其范围,非运输船以船舶登记为准,除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均为非运输船。

  “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根据11月5日部海事局 “20规则”宣贯会精神,适任证书上非运输船限制仅适用于船长和司机,对轮机部未作限制。此次“20规则”根据实际任职资历对船长和司机签发非运输船适任证书,即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能申请非运输船三副、二副适任证书,在非运输船工作的二副、大副可以职务晋升签发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

  1.再有效资历认定:“20规则”附件表注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

  2.见习资历认定:“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能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二副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能申请取消其适任证书上载明的“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限制。

  3.职务晋升资历认定:“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大副适任证书申请消除“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限制的,应通过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中“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20规则”保留了非运输船资历能够直接进行运输船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认可,不再认可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非运输船资历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和船长的资历,也不认可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和船长适任证书所需的见习资历。但是,已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二副、三副,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取消限制;已经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证书的船长和大副,通过“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后也能够直接进行取消限制;因此,从非运输船到运输船具有明确可操作的转换方式,持有非运输船证书的船员可依据自己工作情况按照上述要求申请运输船适任证书。

  1.理论考试: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目。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实操评估: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3.再有效抽考: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抽考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根据“20规则”,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包括职务晋升考试和再有效抽考),可以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反之,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上述的理论和实操项目。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申请二、三副职务晋升考试时,不区分运输船和非运输船考试科目,都需申请《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1.公务船考试发证要求:“20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五)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2.公务船转换“20规则”证书总要求:“20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适任证书的第(二)(三)项船员和在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申请本规则的相应适任证书。

  3.公务船转换“20规则”证书具体实际的要求:“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0 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上公务船船员可按下列要求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略)。

  4.公务船资历认可:“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非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公务船属于非运输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务船考试发证办法”),公务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因此,公务船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政府部门,用于行政管理目的。

  “公务船考试发证办法”要求在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20规则”及实施办法中也打通了公务船适任证书转换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渠道。一般认为,海船船员的适任标准高于公务船船员,所以公务船上的船员至少应持有公务船适任证书亦视为适任,但各单位有强制要求持公务船证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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