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标准内河船只船员、海洋渔业船只船员和军事船只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方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特定人员请求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只船员、海洋渔业船只船员和军事船只复转人员。
本方法适用于内河船只船员、海洋渔业船只船员和军事船只复转人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请求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详细担任特定人员请求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内河船只船员应持有有用的内河船只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
军事船只复转人员应持有戎行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作(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能证书。
(五)完结《11规矩》规矩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训练,并经过相应的考试,满意按职务提升要求的见习。
第五条 特定人员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价项目与《11规矩》中对应职务提升的共同;申考的航区、等级、职务及其服务资格应当满意本方法附件的规矩要求。
军事船只复转人员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依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别离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二)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执役的复转人员):《主推动动力装置》。
(一)军事船只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帆海院校帆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帆海技能、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请求适任证书;
第七条 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时,应当依照发布的请求程序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供给如下信息:
2.军事船只复转人员:独立操作(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能证书。
第八条 特定人员请求海船适任证书,应按《11规矩》的规矩获得相应的海船船员训练合格证书。军事船只复转人员请求海船船员根本安全合格证,免于训练和考试。
第十一条 原《内河船只船员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价和发证管理方法》和《海洋渔业船只船员请求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价和发证管理方法》(海船员字〔2001〕106号),以及《军事船只复转人员参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价和发证方法》(海船员字〔2001〕609号)一起废止,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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